10月25日,高速咨询监理公司党支部开展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活动。会议由支部书记吴镇国主持,支部全体党员、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参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其从审判实践出发,就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纠纷、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
会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扩大了决议无效之诉的原告范围,对决议无效、可撤销、表见决议、决议不存在的情形予以具体化,明确了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以及人民法院确认出资人享有股权的条件,优先认缴权受股东会决议制约,承认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可诉性,建立了股权善意取得制度。
通过持续开展集中学习活动,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在经营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有针对性的结合,达到了答疑解惑、预防管控的良好效果。下一步,公司将结合工作实际,在系统内持续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为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